以下是他們出的勝訴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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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東街阻街阻差案 新聞稿
今天,利東街於零七年十月五日示威阻街一案於東區法院審結宣判。我們在經過一年多的等待之後,對是次勝訴之結果非常高興,在感謝法官與法庭十四日的時間處理本案之餘,也樂見是次冗長而無謂的訴訟終於告一段落。
遊行示威搵高官 警察拉你見法官
就法官於判詞中評論我們在示威期間「態度傲慢,橫蠻,自以為是,處處質疑警方做法。試問他們這樣做,是幫助利東街的街坊,還是街頭鬥士的虛榮?」
我們在此強調,本案當中多名學生與社工,乃是與利東街街坊一同參與在利東街重建與爭取城市規劃民主化的運動當中。我們與街坊,在這五年來,就利東街重建項目與香港城市規劃之發展一直與政府各部門努力溝通,卻一直得不到政府有建設之回應。相反,利東街街坊,乃是首個就政府重建而創造出第一個民間規劃方案的重建區,亦為香港重建提出「完全拆卸重建」以外的其他可能性。
而示威當日,利東街來到面臨清拆的時刻,我們理解到示威期間有可能發生的肢體碰撞,亦認為我們作為香港市民一份子,是應該對於政府政策上的不平等、不民主的地方提出反對與建議,才能推動政策的發展。所以才有當天利東街之示威,並有要求與局長會面之要求。
公眾與法庭都實須理解,我們正面對的,是一個沒有商討餘地就任意毀人家園,然後高價賣地發展的政府--試問,有誰比這個政府更加「態度傲慢,橫蠻,自以為是」?
然而警方在當天不但完全無視我們要求見問責官員的要求,且在示威期間對我們作出多番挑釁與干擾,到最後暴力中止示威,實乃政治打手段之表現。我們認為我們必須 提出亦仍然對警方對示威之反應與打壓之力度,感到質疑。我們亦認為,當日我們的目的是希望見林局長,而並非會見警察,是以我們不認為我們需要理會警方的各 種要求。反而,我們更應以一貫利東街之示威集會做法,盡量努力與在場之市民溝通與協調。
212 36B──檢控天條
本案與昨日梁國雄陶君行襲警一案,基本上所告為同一罪名,亦即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條例〕第36條B的襲警罪。這條控罪屬例外罪行,不能緩刑,如要坐牢,量刑起點是兩個月監禁,是嚴重控罪。昨日另一法官對二人襲警之評論,乃認為警方不論如何對待示威者,也是基本上在協助示威,固此即使示威人士只要反抗警方之做法,只要期間發生不論由誰引發之肢體碰撞,亦可以被控襲警且有可能罪成。
此種言論等如給予警方一檢控天條,只要警方對市民作出任何指示而不獲聽從,便有可能犯法,而如有作出反抗,更可能變成襲警。
然而今天法庭卻指出,警方亦可能會在示威場合作出錯誤判斷,或有不恰當的舉動,是以市民仍是應該去為維護個人基本權利而與警方作出爭辯,及對警方之不合理要求作出反抗。只是警方仍有可能以212 36B作出檢控,把論斷之責任推到法庭。故此我們認為,今後法庭需對212 36B之使用作出恰當之建議與限制,以免警方動輒以此天條任意檢控市民,而每每需要浪費法庭時間和公帑才能讓被告人得到公平對待。
法官批評警方做法
此一質疑,同時亦由法官指出了「警方設立之示威區,並不可行(……)不明白為何控方梁督察會認為,在如此狹窄之通道,能同時讓示威者示威及行人通行,若示威者使用,行人亦須在車道上行走,到時相信警察仍然需要為行人作出封路措施,而亦可能導致莊士敦道需要封閉。」
此點明顯指出,即使是法官大人亦對警方當日就示威人士的而作出的判斷及反應有相當質疑,而使法官亦認為需要對警方作出有關處理示威之建議。由此可知,警方當日所作出之判斷,並沒有顧及協助市民的示威權利,多有錯漏,更遑論專業。
是以,我們當天在示威時與警察溝通,即使是有對警方有所質疑,其實也非毫無根據或不理性之拒絕。相反,我們認為我們只是希望透過與警方理論,以合理地保障我們的基本人權。故我們認為,因為警方當日之不合法拘捕,致使是次示威被警方暴力所中止,是對憲法所保障之示威自由的侵害;而我們在示威期間之反應,只是我們對示威自由被侵害之合理抵抗。
我們認為,法庭不應輕易因市民不服從警方,便作出「傲慢,橫蠻,自以為是」的判斷。而這種判斷,亦有可能誤導警方在即使是錯誤的判斷下,仍能對市民作出侵害基本人權之行為;而市民亦可能將因作出反抗而被理解為「傲慢,橫蠻,自以為 是」,或無法在「誤會」發生之初就與警方作出恰當的反應,從而失去維護所有個人人權的機會,任由警方輕易對市民之基本自由作出干擾,而最終導致需要使用更多公帑才可以保障市民的人身自由。
警方作供不可信
事實上,警方在庭上曾對各被告作出相當嚴重的指控,如法官所指出,警方指控示威者強烈反抗警方之拘捕、對純屬路人之第八被告,及純粹在現場拍攝之第五被告,亦作出與事實不符,或互相矛盾之口供,多位警員口供之間也有不一之處。
警方在庭上所作出不實証供,除了浪費公帑外,對他們而言是毫無後果的,而他們對法庭公正之破壞,實在是需要由納稅人、法庭法官與被告人付出更大代價來共同承受的。
我們在此作出真誠而強烈的呼籲,希望警方認清自己的責任,並非只是維持社會的日常狀況,更包括了要維護市民的基本人權。其實,警方根本無需視示威者為敵人,因為任何願意在公開場合表達意見的市民,不論示威訴求為何,皆是間接在維護和鞏固著我們社會對言論自由、人身自由的核心價值。我們認為警方應該為其僱員提高公民意識,以防止上述浪費公帑的事情再次發生。
一群爭取城市規劃民主化的香港市民